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试点五年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迎来新机遇。7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已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在业内征求意见。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至上海、江苏、福建、厦门银保监局,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以及各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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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望变更为养老金保单
税延养老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等机构承保、运营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在缴纳保费的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而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税。2018年5月1日,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正式试点税延养老险。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该试点,其中有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
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而这虽然都可以享受减税政策,但由于在设计上有所差异,所以需要通过政策去打通或者做衔接。此次,征求意见稿恰好就是该意志的体现。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显示,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也就是说,现存税延养老保险投保人可分为两类:一类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一类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可将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
试点公司要做好衔接工作
征求意见稿要求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尊重客户选择,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定了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一系列细节工作。银保信公司需要加强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完成了平台系统对接和监管报送后,已开展业务的税延养老险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征求意见稿拟定,自今年7月1日,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延养老险产品,支持将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保险保单(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保单”)。变更完成后,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
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服务。自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试点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2023年12月31日之前,试点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税延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银保信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试点公司情况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报告。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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